审计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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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5-06-16 11:50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院和所属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审计监察部,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审计监察部及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业务运营、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院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和检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学院所属部门及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五条 学院审计监察部在学院董事会和院长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院长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学院领导分管学院审计工作。

第六条 学院领导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监察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审计监察部和审计人员成绩显著的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学院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专职人员编制,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强,能胜任审计工作的人员,逐步形成审计、会计、工程、经济、管理等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为加强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经济部门财经管理和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学院应健全审计工作网络,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院审计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院长及学院董事会的意见。

第九条   学院审计监察部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除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外,学院原则上应保证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三条   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审计监察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学院审计监察部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对外投资项目;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八)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学院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学院领导或学院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监察部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院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财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委托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报请主管审计工作的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审计监察部经报请主管审计工作学院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建议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八条 学院审计监察部可以利用董事会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围绕学院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抄报学院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小组在调查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评价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审计项目的目标要求拟定审计方案,作好实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终结,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综合分析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监察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审计监察部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审计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一并报送主管审计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学院领导应当在15日内批复,并应责成审计监察部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学院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学院领导应当在15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跟踪)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监察部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等建议,报请主管审计工作学院领导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学院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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